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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生父,可以“推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0:20 大华网-汕头日报

  怀疑儿女非己所出的现象在古代社会就已存在,为此古人有“滴血认亲”的做法,甚至还被当作一种司法手段。现代社会,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似乎越来越多的儿女“来路不明”,亲子鉴定也随之升温。在权利意识日益浓厚的今天,亲子鉴定不仅仅解决了“疑似父亲”们的心病,更多的是引来各方面的权利诉求—————子女权利、父母权利。然而,亲子鉴定的“热潮”也频频暴露出一些法律薄弱点。

  亲子鉴定揭开17年秘密丈夫一怒告上法庭

  1981年,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张庆和林燕结婚了。6年后,二女儿欢欢出生。家境虽不宽裕,张庆还是对这个小女儿呵护有加。但是,2003年一个偶然的电话,将这个家庭的一切甜蜜击得粉碎。

  这年夏天,妻子林燕神神秘秘地在卧室里打电话。在张庆的记忆中,林燕这种反常举动已不是第一次了。心存好奇的他,偷偷地到另一房间提起了分机。电话中,他听出对方是他们夫妇俩多年的朋友吴勇,双方谈论内容也算正常。打消疑虑的张庆正要放下电话时,却听到妻子说出了这样一段话:“不要忘了,你在这里还有个女儿,这么多年一直是张庆这个傻子在帮你养……”

  张庆懵了。在他愤怒的质问下,妻子无奈地说出隐藏了17年的秘密:女儿欢欢是她于17年前在被吴勇威胁、利诱下发生性关系后孕育出来的,且此后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

  为得到事实真相,2004年1月,张庆带欢欢到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很残酷:欢欢与自己的亲子率为零!

  鉴定结果令这个原本和睦的家庭土崩瓦解。一个月后,张庆和林燕协议离婚。

  离婚后的张庆为给17年的心血讨回点公道,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林燕和吴勇同时告上法庭。他诉请法院确认吴勇和欢欢之间的父女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担他养育欢欢17年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7万余元。

  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无奈“推定”出一个爹

  案情在普通人看来是简单的,但问题在法官手里却很棘手。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女儿欢欢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张庆向法院提交了其自称于2003年在家中所偷拍的两张照片,以证实林燕与吴勇存在不正当关系。该照片显示吴勇与一个女子裸体在床,虽看不清该女子的容貌,但林燕和吴勇均承认这两个人就是他们自己。同时林燕指认,吴勇确实是欢欢的亲身父亲。

  大喊冤枉的吴勇讲述了自己与张庆夫妇的另一段恩怨:2001年张庆夫妇因生意需要向自己借款两万元。但当2003年自己向其索款时,两夫妇却“诬称”自己是欢欢的父亲,那两万元应作为女儿的抚育费,因此拒绝归还。

  吴勇认为,林燕和张庆之所以要“诬陷”他是欢欢的父亲,完全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他提出自己和林燕从1986年后便未发生过关系,至于拍摄于2003年的照片也是在张庆夫妇有预谋的情况下形成的。而张庆和林燕一直是夫妻,不能仅凭林燕一面之词就认定他是孩子父亲。

  欢欢和吴勇是否存在亲缘关系,本来只要凭借亲子鉴定就能马上清晰明了。但当法官向吴勇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要求后,却遭其严词拒绝,他提出既然张庆夫妇认定自己为欢欢父亲,那就应举出有力证据,而不应由自己来提供,同时他担心会因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吴勇坚决的态度使法官非常为难,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

  因无法取得吴勇的基因样本,同时该案系一起新类型民事案件,对该类情况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将案子报到了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们在讨论中围绕能否对血缘关系进行“推定”提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推定,张庆没有证据证明吴勇就是欢欢的生父。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起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就应当驳回。

  另外一些审判委员提出,张庆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勇是欢欢生父,现行法律也无法查证吴勇和欢欢的血缘关系。为此,应当排除吴勇的责任。而张庆起诉林燕则证据充分,林燕均应承担责任。

  更多的法官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此案,吴勇的基因样本应当是一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同时加上类如照片、林燕证词等相关证据的链接,由此可以推定:吴勇是欢欢的生父。

  2004年9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吴勇与欢欢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吴勇与林燕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吴勇单独赔偿张庆17年来垫付的子女抚养费6万余元。

  一审判决引发质疑

  此判决一出,立即在法律界引起反响,因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某人与某人存在亲缘关系的案件在全国也不多见。有人认为推定有理,也有人指出血缘关系不能推定。不同意见的交锋将主审本案的年轻法官杨忠推到了风口浪尖。这是他自己,同时也是该法院第一次面临关于亲子鉴定的案子。

  杨忠查阅了全国其他相同判例,很少使用“推定”方法。但他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不按有关证据进行推定,原告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将永远无法证明两者有关系,最后案件结果的走向完全操纵在被告一人手里。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一方。在本案中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的,这个样本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不利,但他在无充分理由下断然拒绝,完全可以推断对其不利。

  对于吴勇自述不愿进行鉴定的理由是担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杨忠认为,从社会公众角度分析,如果吴勇确实未与林燕发生过性关系,鉴定结论将证实其与欢欢不存在父女关系,那对其名誉不但没有影响,相反可证明其清白。如今其拒绝鉴定,则反证了其与欢欢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

  至于我国法律原则上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杨忠认为,无论张庆还是林燕,他们都是很难提供林燕和吴勇在17年前发生关系的依据。同时林燕从怀孕到生育,再到现在诉讼,已长达17年,其在客观上也无法举证。“如果要求其对此举证,显属对原告举证要求过高。”

  “但不排除吴勇的确不是欢欢父亲,但又碍于面子不愿做鉴定的可能啊!这样的判决是否对吴勇不公平?”对于这种疑问,杨忠认为,吴勇不愿提交有利于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缘于任何人都有的趋利避害的想法。张庆提交了自己所能收集的证据,被告林燕也对事实供认不讳。这些都是对案件的必然性的一种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

  南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许给张庆带来了一丝慰藉,或许也给欢欢“找到”了真正的父亲。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不久后等待他们的是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果。

  二审作出截然相反判决再次引起争议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吴勇立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此间同样报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与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决。

  该院认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

  在本案中,张庆只举证证明其与欢欢不具备父女关系,但并未证明吴勇与林燕在1986年前后有性关系的证据。也不能凭借林燕的陈述,吴勇拒做亲子鉴定,便推定吴勇是欢欢的亲生父亲。即便是有张庆出示的照片,也不能证实欢欢出生之前吴勇与林燕就有关系。

  因此该院指出,本案只有认定张庆不是欢欢生父的一般事实证据,故一审判决推定吴勇和欢欢之间存在父女关系错误。该院认为,由于林燕的过错,给张庆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判决林燕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一万元,同时撤销了一审法院确认吴勇与欢欢存在亲生父女关系的判决。

  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一审法官杨忠一点也不意外。杨忠认为两级法院判案的差距,主要因为大家对优先适用哪个程序理解上不一样。当程序规范出现冲突时,到底是严格按照人身关系证明标准,还是引用推定标准,现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二审判决结果再次激起法律界对此事的争论。有律师认为,二审判决是合理的。一审法院援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只适用于财产关系,不应适用于人身关系。我国法律对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采用婚生推定,即要确定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必须具有的条件包括父母的婚姻关系、父母和子女的收养关系以及经过鉴定的血缘关系。假设人身关系也可以进行推定,就会出现“法院为欢欢指定一个父亲”的结果。

  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上的真实和事实上的真实可能存在出入,两者出入有多大,取决于证据。如果吴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依据现代科技水平,便可还原事实真相。当吴勇拒绝亲子鉴定,就意味着法官只能寻找法律上的真实。从证据的优势原则及法理来讲,推定吴勇和欢欢具有亲缘关系都是正确的。(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据《法制日报》)

  【三方反应】一人高兴二人迷茫 谁是生父成了谜

  无论孰是孰非,二审判决作为本案的终审判决,它让几家欢乐几家愁。吴勇很高兴,“不白之冤终于洗清了。”他打电话给林燕要求还钱,并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张庆则很困惑,通过科学鉴定,证明了自己是受害者。原打算利用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但这终审判决意味着他除非有新的事实,否则永远无法就同一事实再将吴勇告上法庭,那自己又该寻找什么途径来获得救济呢?

  无辜的欢欢则更加迷茫了,她在一审时就提出愿意做亲子鉴定,希望找到自己真正的父亲。但如今只要没有人愿意站出来做亲子鉴定,究竟谁是她真正的父亲,那将是个永远破不了的“谜”!

  【热点评论】亲子鉴定升温法律如何应对

  如今类似“欢欢”这样的儿女越来越多,那这些儿女的“版权”难道就真的成了“悬念”?他们的合法利益究竟如何来保障?这些都需要刚性的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遇到拒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就按照“妨碍举证”推定其为生父的话,似乎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这一点;如果涉案当事人都像吴勇一样拒绝提交证据,那必然会导致更多的“欢欢”无法确认自己的身份,更多的“张庆”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这的确是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个薄弱点。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的张立新教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类拒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在判决时要承担妨碍举证、败诉的风险;但这种判决目前在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没有整齐划一。考虑到人身关系在确认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目前我国法学界也在积极地探讨,是否要在诉讼法中单独列出人身关系确认的条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民法专家谭向北坚持亲子关系不能推定。他提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能让法官有依据要求对方去做亲子鉴定,法官可以考虑作出带有强制性的裁定。如果被告对强制做亲子鉴定的裁定不服,可向法庭提供他不是孩子生父的证据,包括主动去做亲子鉴定。否则,他就要承担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了解,张庆对二审判决结果并不甘心,他目前正为此事奔走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法律专家之间。他最后会迎来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正如有关法律界人士所说,此案的判决针对的不仅仅是“欢欢”这个具体的自然人,而且有可能成为将来成千上万私生子女“身份确认”的“判例”。

  “谁能证明和凭什么证明欢欢的生父”对我国法律及伦理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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