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采编人员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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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0:23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规定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
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规定严肃指出,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规定明确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 规定强调,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