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电视电话会:加快煤矿安全改造瓦斯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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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0:59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3月22日讯省政府今天召开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廷生要求,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 林廷生指出,各产煤市要以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等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安排资金、逐项整改。
林廷生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或处罚,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超通风能力生产、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矿井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并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同时,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煤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据悉,今年国家计划安排煤矿安全改造资金30亿元,其中,安排拨款补助资金14亿元,安排贷款贴息资金16亿元,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 九类矿井须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2日指出,凡达不到法律法规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或立即关闭。 须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这五类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由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的四类矿井:无证非法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对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至5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