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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困难群众打官司 政府“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1:5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乌海3月23日消息(记者那森宝音乌海台记者张玉珑刘丽梅)困难群众打官司难,这一难题有望破解。乌海市司法局等九部门已达成共识,本月上旬将联合发文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共同为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后,乌海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九部门
决定切实把这一实事落到实处。

  当地财政部门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乌海市、区民政部门将所掌握的本地区经济困难群众的情况,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并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先行缓收仲裁费。受援方胜诉的案件,费用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败诉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该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乌海市国土资源、建委、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查询相关资料,以免因缺乏有关证明资料,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为了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问题,各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

  乌海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的,对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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