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强调 九类矿井须停产或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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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6:07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刘羊旸刘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2日指出,凡达不到法律法规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或立即关闭。 李毅中在22日举行的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五类矿井须立即停产整顿:
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 这五类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由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要依法关闭取缔的有四类矿井: 无证非法矿井; 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李毅中强调,对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至5倍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