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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丢失可退车船使用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6:12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倪军、记者王宣海、实习生柯亭依报道:从现在开始,凡是丢失了机动车的纳税人,其缴纳的车辆使用税 都可申请退税了。这是省地税局为了方便纳税人推出的新举措。

  由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因素,我省许多纳税人拥有的机动车辆经常出现被盗或丢失现象。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 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为了给纳税人减少损失,省地
税局出台新举措,即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 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说,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 证明的次月起重新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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