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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税新举措:机动车丢失可退车船使用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7:00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倪军、记者王宣海、实习生柯亭依报道:从现在开始,凡是丢失了机动车的纳税人,其缴纳的车辆使用税都可申请退税了。这是省地税局为了方便纳税人推出的新举措。

  由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因素,我省许多纳税人拥有的机动车辆经常出现被盗或丢失现象。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为了给纳税人减少损失,省地税局出台新举措,即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
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说,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重新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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