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受惠纳税人达17万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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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21: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3月23日电(黄玫、黄锐)广东省国税局23日对外宣布,从2005年4月1日起,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将全面提高,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广州等市的销售货物起征点标准由原来的4000元/月提高为5000元/月。起征点提高有助于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全省因此而受惠的纳税人达17万户,预计户均每年免缴增值税1847元,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 据了解,这是1994年广东省实施新税制以来对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二次调整。广东省
目前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是按地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标准,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惠州、广州、佛山、中山等市分别为4000元/月,3000元/月和200元/次(日);东莞、珠海、阳江、湛江、江门、清远、汕头、茂名等市分别为3000元/月,2000元/月和200元/次(日);潮州、云浮、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肇庆等市分别为2000元/月,1500元/月和150元/次(日)。 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为了进一步落实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税收政策,广东省国税局决定今年再次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这次调整后,全省不分地区将执行统一的标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据统计,目前广东省共有增值税纳税人128万户,其中个人及个体工商户90万户。这次调整后,全省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业户将增加17万户,使起征点以下的业户数占到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近半数,预计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使全省每年在起征点以下免征的增值税达到8.6亿元。(完)(责任编辑:张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