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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6000学生豆奶中毒案续:吉林质监所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1:34 沈阳今报

  核心提示:

  2001年9月4日,吉化集团总校下属的13所学校,在统一饮用了由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学生豆奶后,6000多名学生出现了中毒症状。今报曾对此事进行了连续报道,三年来,受害学生的家长们仍在吉林市的各部门奔走,虽然生产厂家的法人周某已被绳之于法,但那些为了给孩子治病倾尽家财的那些家庭们,问着同一个问题:谁来给我们的病
害买单!昨天,受害学生家长李永红夫妇,与中油吉化集团公司中小学总校和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薄法庭。

  受害母亲当庭哭诉,谁为豆奶之害买单?

  首席记者 董永君 文/摄

  法庭上,除了法官之外,女人们全都哭了,男人们也都低头沉默。

  吉林市龙潭区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李永红夫妻俩人代表自己在豆奶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女儿,将中油吉化集团公司中小学总校(以下简称吉化总校)和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个被告共同承担自己的经济及精神损失25万余元。

  母亲含泪哭诉女儿变成病孩

  李永红在哽咽着向法官诉说几年来陪着突然病倒的女儿艰难走过的时候,到庭听审的家长们泪不能禁。法庭上抽噎声诉说着这样一个现实:直到现在,那些在豆奶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孩子们,还有77人经常发病,需要经常性的治疗,一些孩子的血液病频发,男孩子以尿前血的症状最为普遍,女孩多发肝部弥漫性病变。

  在这些孩子中,其中三名患上了白血病,一名名叫王艺影的孩子在今年的2月25日在北京协和医院死亡,死亡报告单上的死亡原因是"白血病脑转移、急性淋巴性白血病";一名叫李学海的孩子,也莫名其妙地患上多脏器衰竭死去……,家长们认为,所有的过错,全部都是"毒豆奶",而有人应该为这些伤痛付出代价。

  李永红的丈夫的手中拎着几大包作为证据的材料,厚厚的一沓材料,是他们三年来不断追索事情真相的成果,也是他们的信心,很多受害学生的家长也把目光盯在那沓材料上,他们希望能从这些材料中看到自己胜诉的希望。

  李永红在向法官陈述整个事件对自己家庭带来的影响时,声泪俱下,当她说到自己的孩子扎满了针眼,护士都无从下手时,一些人拿出纸巾擦起了眼泪,一些人离开座位走出了审判庭。在最后的陈述中她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陪审员,请法庭公证的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为我无辜的女儿讨回公道!让她幼小的心灵能够感到我们社会法律的公平与人类良知的存在,使她在今后人生的轨迹不会因豆奶事件的阴影而偏离正确的光明的航向。……"

  法庭质证争议"两大焦点"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辩论激烈。主审车法官不得不制止无休止的争论。最后所有的问题集中在两个主要问题上。一个问题是。在中毒的事件中,两家被告是否都应该是赔偿的义务主体?在被告的答辩中,第一被告吉化总校认为,自己只是国家学生豆奶计划的执行者,不是生产和经营者,第二被告吉林市质监所认为,他们只是质量检查的服务机构,不应该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个问题是双方都努力想说明,却又不能拿出确实证据的焦点问题:原告遭受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被告认为他们已经为原告多负担了近七千元的治疗费用,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方归还。

  被告方代理人认为,吉化总校是为了实施国家的学生豆奶计划,才向万方公司统一订购了豆奶,在这其中并没有牟取利益,订购的价格是0.55元,向学生多收取的0.04元是万方公司工作人员的送货费,在这中间没有存在利润,所以不能作为赔偿的主体。但原告方出示的证据表明,在吉化总校教服中心与万方公司签订的"豆奶供需协议书",第十四条中明确标明每小袋豆奶的价格为0.55元,含运费、人工费等费用,吉化总校一方按每袋0.04元提取管理费,其他支出概不负责。

  对于豆奶是不是其后各学生的致病原因,被告方认为根据当时卫生部专家组的权威鉴定,豆奶的确含有大肠杆菌等细菌超标,造成了一些学生急性肠炎的症状,但吉化总校已承担了当时的治疗费用,家长们在孩子肠炎痊愈后,还带着孩子四处就医检查,并查出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与豆奶中毒没有关系,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吉化总校一方承担。对于家长们在孩子们病愈后发生的费用,如果吉化总校方面已经负担的,要用诉讼的方式追回。

  原告方代理王律师则出示了相关证据,说明卫生部的专家组的检验是不全面不客观的,质疑专家组检验的权威性。同时,出示了各医疗机构的检查病例,并就学生们食用"毒豆奶"后病发的群体性和共性反驳被告方。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急性肠炎只是当时的一种急性症状,在这种症状久未缓解的情况下,一些未被检测出的毒素已经渗入孩子们血液和骨髓,随后发生的更为严重的症状,都是祸起豆奶。

  在庭上双方还就苯、汞中毒的国家标准和评价的依据进行了互相质证,但由于双方都不能拿出权威的证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机密会议笔录成为证据

  在法庭上,原告方出示了一份让法官们大吃一惊的证据。这是一份在豆奶事件发生一年后的一次法院内部会议记录,时间是2001年11月23日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第二十次会议)",该材料涉及了对豆奶事件责任人定罪量刑的内部讨论,该笔录对案件的一些细节进行的述诉。并有如下让人似懂非懂的"内部语言"。

  1、 案的案情重大,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请示主管院长、中院指示我院审理,没有报批。

  2、 本案审理期限,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吉化集团公司中小学总校以赢利为目的,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应追究单位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 根据现有的证据9月3日生产的豆奶,学生饮用后就出现了中毒现象,但没有引起一定重视,侦查机关也没有进一步调查。

  5、 作为定罪依据的医疗鉴定不规范。

  6、 法医的鉴定问题,鉴定结论偏轻,而且只有3000余名被害人进行了鉴定,其余近3000名被害人没有鉴定,结果不全面。

  7、 ……

  8、 严格讲,本案不宜宣判,虽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但一些事实依旧没有查清,应撤诉继续补充侦查,但上级要求马上结案,所以经请示进行判决。

  经过这次讨论后,万方公司的事故责任人只进行了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却一直悬而未决。

  该案的主审车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不知道这些家长是通过什么渠道弄到了这样的证据,这都是法院内部的机密。他说,这些话只是法官本人的一些个人见解,对于这个民事案件的判决不会起什么决定作用。

  吉林质监首次被推向被告席

  此次开庭,吉林市质监所作为被告之一被推上了法庭,这在近年的诉讼案件中比较罕见。主审的车法官说,质监局作为诉讼赔偿的主体也是很正常的,虽然比较少见,但要通过证据和法律条款才能判定其是否负有连带的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陈红认为,将质监所推上法庭的原因是,本案中所出现的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守全是由于学生所饮用的豆奶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的。而造成豆奶质量存在问题,与被告质检所不认真履行其特定的作为义务,全程跟踪厂家的产品质量有绝对的关系。并且豆奶生产厂家,在其不合格的学生豆奶产品包装上使用带有"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跟踪检验"字样的标记,质监所没有加以制止和纠正,反而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直至发生损害后果。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质监所方面认为自己成为被告很无辜,她们认为,虽然与万方公司签订了产品质量跟踪验货协议书,但是这是一项自愿性质的质量监督行为,只对服务者提供质量咨询服务。在万方初次送来样品时,检验也是合格的,才签了这份协议,协议签订后万方公司再送来学生豆奶进行检验时,就发现其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发现问题很严重,并对他们提出了整改意见,但该企业并没有进行改善,造成了事故。但我们也很无奈,因为我们只是质量检验的服务部门,不具有行政约束力,我们不可能让企业强制停产。在这件事上,我们不应该承担什么赔偿责任,也不存在不作为的说法。

  一位学生家长面对这种说法表示不解,他说,为什么事故造成了,每个部门都在推卸责任呢,即使这个部门没有强制的执法权,是不是还有有执法权的部门呢,他们就不能为了社会,为了这些无辜的孩子,跟有关部门通报一下情况,制止事态的发生。

  争执不下的原被告双方,丝毫没有接受调解的意思。休庭后,主审法官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暂时判不了,现在有关豆奶中毒还有一个案子没有审完,等全部审完了,才会一起出一个结果。

  在审理此案时,龙潭法院对听庭者要求严格,不但不能在庭审现场拍照,而且不能进行任何的记录。该院干部处的一位谢姓工作人员说,鉴于案件影响比较大,为了稳定,不能接受采访,不能拍照,不能记录。这是中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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