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换价值不等多付款方契税减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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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1:57 京华时报 | ||||||||
作者: 赵鹏来源: 本报讯(记者赵鹏通讯员葛剑)以后,市民在遇到房屋交换时价值不相等的问题时,多交付价款的一方就可享受到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昨天,市地税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房屋交换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房屋所有人双方自愿交换房屋,属于商品市场买卖行为,对于房屋交换价值不相等涉及的契税征收,凡多交付价款的一方所交换来的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其需要缴纳的契税可以在原有3%的基础上减半,按照1.5%的税率征收。 此外,对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可以免征契税,并以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税核定通知书。也就是说,对于房屋交换价值相等,计税依据为零的,要使用两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其中一张申报表由税务机关注明“应纳税额为零”,交给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另一张申报表则由税务机关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