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母亲法庭哭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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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2:08 京华时报 | ||||||||||
作者: 孙思娅来源: 核心提示 2004年8月27日傍晚,24岁刚大学毕业两个月的赵达文从联想集团下班回家。他驾驶一辆深红色桑塔纳,经圆明园西路主路时,轧上了一个“悬浮”井盖后,飞过隔离带与一辆富康车相撞,然后弹向路边的行人,造成3死2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本报3月11日曾以《车辆撞上井盖夺命3条》为题报道了赵达文的刑事审判,昨天该案件的民事赔偿审理在海淀法院进行。在中途5分钟的休庭时间,肇事司机的母亲当着众人哭诉海淀建委也是肇事“凶手”。 休庭 肇事者母亲冲进审判区 法庭审理期间,一位死者家属因心脏突感不适,需要服药,法官当即决定休庭5分钟。这时,旁听席上站起了一位身着灰色布衣,头发花白的老人。她就是赵达文的母亲,赵母推开挡在面前的护栏,从旁听席冲进了审判区。当时,法官仍未离开,书记员也在整理材料,原被告也都坐在各自的位置上。她站在审判区的中央、面对旁听席,泪流满面地控诉海淀建委。 哭诉 海淀建委是“罪魁祸首” “我儿子没有罪,有罪的是那个无缘无故出现在路上的井盖,是失职的海淀建委。”赵母大声地哭喊,把事故的主要责任归咎为没有做好道路清理的海淀建委。 赵母说,出事后,为了补偿三个死者家庭,她们家已经卖房卖车,并借遍了亲戚朋友才凑齐40万元。在昨天三名死者家属索赔128万的庭审现场,被赵母称为“罪魁祸首”的海淀建委没有作为被告出现。赵达文的律师顺势提请法官将“疏于管理”的海淀建委追加为另一个被告。法官以此案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不得追加刑事被告以外的其他被告”为由,驳回了律师的请求。本报记者孙思娅 专家说法 公共设施致害应负责 事故发生后,赵达文被刑拘。去年的10月26日,海淀交通支队做出了事故责任鉴定书,认定赵达文因超速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赵文达的刑事责任还有待法院的最后定夺。但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谢志勇表示,因没有尽到公路维护职责,海淀建委应承担相关责任。谢教授称,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公共设施致害”,是可以引起国家损害赔偿的。由于“公共设施致害”往往只能引起国家赔偿,而不能导致刑事责任,因此赵达文可以在这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之外,另行提起一个民事诉讼,向海淀建委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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