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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奖励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4:10 东南早报

  对象: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

  早报讯(记者康云)记者昨日从省委办公厅获悉,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我省开发区的发展奖励办法,以促进我省开发区经济的发展,发挥开发区对区域经济引导和带动作用。对2003年至2007年我省省级以上重点开发区实行奖励补助。

  开发区的奖励补助对象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并同时具备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开发区(不含已享受省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及设定在厦门市行政区划内的开发区)。

  奖励补助将根据当年税收收入、工业产值、实际利用内外资等三项指标的增量、增幅所占的权重(其中税收收入占60%、实际利用内外资占25%、工业产值占15%),综合计算出沿海地区前10名开发区和山区地区前5名开发区为奖励补助对象,并根据所占权得计算奖励补助金额。

  开发区奖励补助资金70%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等生产性的开支,30%可用于对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经费补助以及特殊贡献者奖励。

  据了解,沿海地区的开发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当年实现税收收入5500万元以上(含5500万元);当年工业产值13亿元以上(含13亿元);当年实际利用内外资共计1.9亿元以上(含1.9亿元)。

  山区地区的开发区要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当年实现税收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当年工业产值7000万元以上(含7000万元);当年实际利用内外资共计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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