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卡取钱 五千以上罚款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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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4:56 都市快报 | ||||||||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案源提供:西湖检察院 案情实录:
利用捡来的信用卡密码,冒用失主名义取了3万多元银行存款,河南一对亲哥俩,昨天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湖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起诉的两兄弟,一个17岁一个20岁,各在杭城一家酒吧和茶楼当服务员。 去年12月12日凌晨1点多,弟弟谭某在茶楼包厢打扫卫生,捡到一只钱包。 客人丢了钱包,找到茶楼。主管询问,谭否认并将钱包转移。 下班后,谭翻出钱包,内有40元现金、身份证和三张银行卡。 12月13日凌晨2点左右,谭接哥哥下班,告知捡到钱包一事。回家路上,两人在ATM机上利用钱包里一张银行卡的原始密码单取钱。当晚,两人拿着钱到KTV唱歌、吃夜宵,一夜狂欢。 12月13日,失主向警方报案,警方通过侦查,确定嫌疑对象。 12月25日,谭上班时被警方传唤,供出事实。哥哥也随后被抓获。 律师说法 捡钱不还一步之差就是罪与非罪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说,捡钱不还,视不同情况,有违反道德或违反法律之分。 捡了巨款占为己有,本是道德问题。但如果被人发现,失主则可用不当得利为由,通过民事诉讼索还———这属民法调整范围。 按规定,失主多次催讨仍不归还,拾得者还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多次”的标准,司法实践一般是3次。 魏律师说,信用卡不是现金,实际成本很低。河南的这对兄弟,如果仅仅捡卡不还,还达不到“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使拒不交出,也不会有事。 但现在两人在发现原始密码单后,冒用失主名义取出银行存款,则变成了另一种犯罪。 捡到他人的信用卡,通过非法渠道得知密码后去使用,让银行误认是持卡人———这是骗取银行信任的诈骗行为。 冒用他人信用卡,到银行骗取现金,按刑法第196条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61条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大超过5000元,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除一般的徒刑外,还要并处罚金;按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万以上“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