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人不应承担烧毁汽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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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5:20 山西新闻网 | ||||||||
编辑同志: 今年“元旦”期间,我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和朋友一起去旅游。车行途中,车上的人突然闻到一股刺鼻的烟味,引擎盖也有烟冒出,烟雾越来越大。我当即将车开到路边停下,车上的人也随即下了车。不一会,轿车便被大火烧毁,整个燃烧过程我用随身携带的摄像机录了下来。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确定起火点在汽车引擎盖的中部,但
刘会强同志: 如果来信属实,你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据此可知,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损失自然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来信,该租赁车辆系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可以通过投保“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而你作为短时间的承租人对租赁物因火因不明烧毁的损失风险无法预见、无法分散,所以你是没有过错的。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汽车租赁公司既不能提供事实依据证明你对租赁汽车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也不能提供据以主张赔偿的其他法律依据,所以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史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