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将“阳光”招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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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6:38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有谋)高校腐败多在基建领域!我省日前出台了《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将高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办法规定:高校1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招标,监察部门派出监察员参与整个招标过程。 我省高校基建腐败四大特征
我省现有国办高等院校45所,高校的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加,2000年至2003年基本建设总投资累计达到85亿元。这既为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硬件基础,也为腐败分子利用职务权力借机敛财提供了客观条件。 据介绍,我省高校基本建设领域腐败和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以下四大特征:腐败与作案主体相对集中,腐败案件多发于主管基建的校、处级领导干部身上;由被动走向主动,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权钱交易向基本建设多个环节渗透,呈链条状;手段隐秘,不易发案且难查处。 校招标小组5人以上单数组成 《办法》规定,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按照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大小,招标活动分为大型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和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各院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当设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组长由主管业务的校(院)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监察部门、技术专家等方面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校领导要回避 《办法》规定,高校基建招标活动实行监察员制度,由监察部门派出监察员参与招标,对招标活动实行过程监督,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 同时,该《办法》特别指出,学校领导干部和参与基建工作的人员等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动;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对招标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据悉,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院校。民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