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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商办企业 国税人员要被罚 省国税局禁止国税人员经商办企业管理办法将在全省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6: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国税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任何单位和企业参股分红,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昨日,省国税局有关人士宣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的管理办法》进入了讨论阶段,不久将在全省实施。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的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国税人
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任何单位和企业参股分红,不准参与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等中介机构任何活动。如有违反,根据《国家税务部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另外,《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国税人员一律不得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名誉职务)或兼职。对以前已在企业担任职务或兼职的,国税人员必须如实报告并及时纠正;国税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其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所有税务机关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其干部职工的家属经商办企业无偿提供房屋、家具、场地和其他设施,也不准与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等中介机构同址办公。如有违反,以经商办企业论处,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税人员如有唆使,帮助其家属、亲友或他人偷税、抗税,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据了解,《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的管理办法》经讨论修改后,近期将在全省国税系统内实行。

  线索提供 耿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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