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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60万元 “正处级”获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6:5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昨天,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原河南省石油化工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张长有(正处级)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3年,省石化供销总公司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镇农委联合成立豫齐石化实业公司。2000年8月,时任省石化供销总公司总经理的张长有趁豫齐公司和省石化供销总公司濒临倒闭之机,隐瞒上级和公司其他领导,擅自与辛店镇农委孙某协商,以170万元的价格将
豫齐公司下属土地、楼房及全部设备财产卖给淄博市金运达公司,金运达公司则将大部分款项转到张长有子女开设的鑫盛公司的账上。

  2000年10月,省石化供销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所属的二里岗仓库土地上的部分房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这种情况下,张长有仍然在同年12月与山西某公司签订了联合建设协议书,并将签订日期提前到9月28日,从中获得50万元,用于鑫盛公司的业务发展。

  经查,张长有前后两次共挪用公款16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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