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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艾滋病不是护身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7:44 新桂网

  据《重庆晨报》3月23日报道,重庆一民警下班途中勇擒小偷,将小偷扭送到派出所后发现,被抓小偷竟是一名艾滋病患者。而患有艾滋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关押机构有理由不接收——《看守所管理法》规定,有严重传染病的案犯是不能关押的。

  笔者想起了一则旧闻,据《新闻晨报》2003年11月21日报道,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杭州警察制服后,据携带艾滋病病毒的他交代,他并不是在杭州的扒窃团伙中惟一的艾滋病病毒
携带者,警方把他们抓住,让他们把东西归还失主,然后,就得放了,没办法。

  违法犯罪嫌疑人携带艾滋病毒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这表现出我国的各项法律还存在矛盾与漏洞。

  新闻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很清楚,他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艾滋病患者。而且,他们是有主观故意的,并且将艾滋病作为犯罪的手段甚至“护身符”。

  一个社会对艾滋病不再那么歧视,给艾滋病患者宽松环境,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我们不歧视艾滋病患者,也不代表就要对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置之不理。说到底,对一个携带艾滋病毒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们该医治就要医治,该惩治就要惩治。

  这个时候,我们的有关部门应该深思,并且应该立即行动起来,找出一个妥善的办法。而立法机构,应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总之,绝不能让艾滋病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崔书君)

  作者:崔书君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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