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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卖房卖车偿欠薪”考验政府守法自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7:44 新桂网

  政府搞建设欠包工头的钱、导致包工头欠薪怎么办?广东省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在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官员解释《条例》时指出:若政府欠薪,同样要按法规执行,即使卖车卖房也得还钱(据《广州日报》3月23日报道)。

  近年来,地方政府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的确存在。这不仅直接制约了承建单
位正常的投资运转和经营效益,更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酿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了政府应有的良好形象。因而,依法治理政府在工程款拨付上的拖欠行为,便显得尤为关键。

  欠债还钱属于常理和法理,且政府本身也属一级法人单位。那么,政府的工程拖欠了应付款项,就理应设法按期偿还。若实在没有偿还能力,则像其他法人单位一样,变卖车辆甚至办公楼等有形资产偿债,也是应当的。可我们观察到的现状是,有的地方政府,本无财政实力却盲目大搞工程建设,最终导致无力偿还工程款而长期拖欠,建筑单位奔波多年也无结果。对此,就曾有政府官员耍横说:“你总不能把政府给变卖了。”于是工程照样在搞,款项照样在欠。同时,还有个别地方政府,在对民工工资清欠问题上,只是对老板开刀,而对自身的拖欠行为闭而不谈。因此,像广东省实施的这个《条例》,就考验着地方政府在严格兑现工程款问题上的守法自觉性。

  从政体上讲,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具有法定的监督权。可有现象表明,个别地方政府对人大常委会出台并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对其中关涉政府自身利益的条款,往往不以为然,抱着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的轻蔑态度。诚然,政府变卖财产偿付工程欠款,无论对于政府的“面子”,还是对于政府官员的政绩前途,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作为本应守信守法的人民政府,首先就必须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一项法规的顺利实施,肯定难以达到一帆风顺的理想效果。因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拖欠工资的地方政府,一并纳入跟其他法人单位同等的监管治理的范畴之后,就既要求所涉欠薪的政府自觉地遵守法规,倘若真的到了必须变卖政府财产偿付欠薪的时候,就应不推不抗;同时,也仍需制定法规的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权。只要将政府拖欠这个“癞痢头”给真正剃了下来,带了守法的好头,其他的拖欠行为也就不难治理了。

  四川 张麦

  作者:张麦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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