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融资租赁首批试点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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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8:58 每日新报 | ||||||||
门莉娜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昨天,商务部公布确认了全国首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名单。此次同期批准的全国首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共有9家,其中包括天津津投永安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试点企业对股东的租赁余额(含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股本金数额,超过部分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附加相应保证措施。同时,商务部还要求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监督试点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非融资租赁业务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出租人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用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合同支付每期租金。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者将设备退回给出租人。 据介绍,我国融资租赁业始于 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融资租赁在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通信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等方面作用明显。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中小企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因为资金有限,从银行贷款又常常碰到难以克服的障碍,不能及时获得发展所急需的设备。对销售方而言,失去中小企业用户,对产品销售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引入融资租赁则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据了解,目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十几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30家左右和少数几家外商独资租赁公司。此外,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至少还有4000多家从事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企业。 按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商务部(包括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内资租赁企业被列入试点范围后,可以享受与经批准的融资租赁机构相同的税收政策,无疑对租赁企业有非常大的吸引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