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4月起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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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9:04 黑龙江日报 | ||||||||
广东省国税局23日对外宣布,从2005年4月1日起,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将全面提高,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广州等市的销售货物起征点标准由原来的4000元/月提高为5000元/月。起征点提高有助于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全省因此而受惠的纳税人达17万户,预计户均每年免缴增值税1847元,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 据了解,这是1994年广东省实施新税制以来对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二次调整。目前广东
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为了进一步落实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税收政策,广东省国税局决定今年再次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这次调整后,全省不分地区将执行统一的标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据统计,目前广东省共有增值税纳税人128万户,其中个人及个体工商户90万户。这次调整后,全省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业户将增加17万户,使起征点以下的业户数占到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近半数,预计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使全省每年在起征点以下免征的增值税达到8.6亿元。 (新华社广州3月23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