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安乐死的生命价值悖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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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0:08 南方网 | ||||||||
南方网讯 四川胃癌患者王明成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申请。医院明确表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王明成实行“安乐死”。日前,王明成提出出院回家,他说,这样做实际上就是放弃治疗。(7月7日《现代快报》) 针对王明成事件,有许多人都认为,“安乐死”也应该合法化,其理由大抵是“安乐死”能减轻那些治愈无望的病人痛苦,让他们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富有人道性。而
对此,笔者不能苟同。我觉得,“安乐死”缺乏死亡的道德正确性,是一种消极的生命价值观的反映。 首先,“安乐死”不符合“全人关怀”精神。提倡“安乐死”的人从一开始就会陷于一种误区,那就是将“安乐死”当作消除痛苦的死亡过程中的最佳或唯一办法。实际上,末期病人的痛苦有多种原因,既有来自生理本身的,更有来自于心理、心灵以及其它社会因素的原因。就以王明成为例,他提出“安乐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想再让妻子受累”。所以,从消除末期病人的痛苦,应该从全方位、多角度出发,实施“全人关怀”。医疗人员既要加强对末期病人生理疼痛的控制,更要针对末期病人因非肉体的原因,实施“宁养服务”。比如,针对病人的孤单、受遗弃、被亲人视为负担等心理,加强辅导,化解他们的抑郁。一些医疗经验显示,舒缓痛楚的照顾以及宁养有服务,能使大部分“求死”病人都会回心转意,不再接受“安乐死”。死亡过程是人生的一部分,那些认为不应把医疗资源“浪费在快死的人身上”,而主张用“安乐死”来硬性消除人死亡过程,实际上是对人的生命权最大的不尊重,是缺乏人性化关怀的表现。 其次,“安乐死”是对人的“道德生命”不尊重的表现。我们知道,选择“安乐死”的对象多是那些很难治愈的顽疾患者,这些人的肉体生命质量正因为疾病的痛苦在不断的降低,可是,我们并不由此就否定他们的“道德生命”质量。“安乐死”是一个没有苦难或痛苦的死亡过程,它解决了人的“痛苦死”的问题,也解决了人的“痛苦生”的问题。这里存在一个误区,就是人的“肉体生命质量”并不能等同于人的“道德生命质量”,那些处于“痛苦生”中的人,其“道德生命质量”并一定会随着“肉体生命质量”的降低而降低。历史和现实中,都出现许多残障人士最终成为道德巨人的事例。一个文明的社会,更应该着眼于提高人们的“道德生命”。而且,每个人都是有能力也有义务去提升自己的道德生命的。所以,“安乐死”是对人的“道德生命质量”缺乏正确认知的表现。 再次,“安乐死”并不等同于“尊严死”。许多持“安乐死”观点的人认为,那些末期病人在病魔百般戏弄下,已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和自由,生命等同于在经受着一次刑罚。对此,我也不能苟同。我觉得,所谓的“有尊严的死”范畴应该是指那些个体生命因为外在及敌对的力量的侵袭下,选择一种“舍生避辱”生命形态。而对于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他们所谓“尊严伤害”并不是来自于外在敌人,而是由于自身体健康状况的原因产生的。因此,这并不符合真正的“尊严死”的生死价值观。 我觉得,用“安乐死”这种方式来消极的“放弃生命”,是一种对生命本身不负责的行为,是一种轻视生命质量的行为。当前,在人们争论是否将“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时候,人们更应该去思考人的正确的生命价值观。 相关专题:关注美国女植物人安乐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