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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能否购买经济适用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0:2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骏实习生王明涛)记者昨日从市建委获悉,我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已初步拟定并报送市政府,预计上半年内可正式颁布实施。除在销售价格、对象和户型上予以明确限制外,该办法对以前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做出了全新修改,并对擅自出售和骗购等行为列出详细处罚标准。

  这些家庭可以购买

  按照初步拟定的《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单身购房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上);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市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线标准暂定为家庭年收入低于或等于在本市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六分之一,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调查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困难户暂定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家庭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人均住房标准由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国家公务员现住房面积低于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家庭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三口之家可购买建筑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的房型(二人按三人计),以上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购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部分,须补交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同地段的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款。

  住满五年方可上市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属购买人所有,购买人在住满五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代收买房时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款,已经在购买时缴纳过的部分,在上市时不再补缴。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未住满五年确需出售的,只能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后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仍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骗购要受经济行政处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未住满五年,不得出租,住满五年后以市场价出租的,必须补缴买房时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房屋售价3%的处罚,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所售房屋不再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主管部门责成开发建设单位收回,不能收回的,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证时由房屋产权主管部门代收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款,该房屋不再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同时,提请购房人所在单位对购房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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