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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5日有望成为志愿服务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0:4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解悦)从事志愿服务不再有年龄限制,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加志愿服务;即使不加入任何志愿者组织,也可以进行志愿服务;每年3月5日,有望成为全市的志愿服务日。市民普遍关注的《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我市每年有30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据了解,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志愿服务在我国得到提倡和实施。目前我市每年经常性参与各类志愿服务的人数已超过30万人,治安、巾帼、环保、红十字、科普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拓宽了志愿服务的领域。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对志愿者概念和志愿服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志愿者是指自愿参加志愿服务,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鼓励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弱、环境保护、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性活动。《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立法宗旨是倡导、鼓励全社会都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而不是限制,所以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作了界定,但并没有把未参加志愿者组织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排斥在外。

  志愿服务没有年龄限制

  针对目前我市志愿者队伍参与主体从青年人扩展到4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同时全市有相当多未成年人参与了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志愿者的年龄条件,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加志愿活动。为培养未成年人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在志愿者的界定上,《条例(草案)》有意回避了年龄条件,但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经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活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

  《条例(草案)》还提出每年3月5日为南京市志愿服务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说,设定志愿服务日有利于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开展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南京城市文明形象。考虑到3月5日是毛泽东同志“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的纪念日,也是团中央确定的青年志愿服务日,所以建议将其定为志愿服务日。为鼓励志愿服务行为,《条例(草案)》还提出了政府对志愿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并提出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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