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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能是随意捏的泥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5:01 青年时讯

  本地有句俗语:“理不能当泥儿捏!”说的是讲道理要有规矩,不能想怎么说便怎么说。那么法律便更应如此,在是 非问题上应体现出应有的刚性。但《大河报》3月19日的一则报道却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法律随意捏”的例子。

  该报道称,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就同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先后做出意见相左的两份 判决:2001年,郭玲和张博先后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购买了同一套商品房。2002年5月,张博将该公司诉至开 封市南关区法院,请求判定开发商与郭玲所签购房合同无效。该法院民事审判庭判令该公司双倍返还张博的购房款,同时判决 郭玲拥有其所购房产的产权。张博不服判决,并将房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郭玲的房产证。3月16日,南关区法院行政 审判庭作出判决,判令房管部门撤销其为郭玲颁发的房产证。

  在同样的情况下,该院行政审判庭判决房产部门颁发给郭玲的房产证被民事审判庭撤消。难道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 庭会因为适用法律的不同,才会出现不同的判决?但那种情况不存在。而如果行政审判庭的判决无误,只能是说该厅就本案事 实与民事审判庭做出了相反的认定,即张博签订合同在前,郭玲签订合同在后。然而在同样一个案件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事 实认定,这不是很奇怪吗?

  同一案件做出截然不同判决,或者民事审判庭,或者是行政审判庭,在本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裁判的问题。舍 此无它!

  一件案子交由两个不同的法庭审理,并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如果是写小说,是极好的素材,可惜这不是小说, 而是社会现实。而由上述社会现实所反映出来的法律弹性,凸显出我们的法治环境是多么混乱,又有多少工作要做。

  柏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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