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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下月起统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8:07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据新华社广州3月23日电广东省国税局23日对外宣布,从2005年4月1日起,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将全面提高,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全省因此而受惠的纳税人达17万户,预计户均每年免缴增值税1847元,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

  据了解,这是1994年广东省实施新税制以来对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二次调整。目前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是按地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标准,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标准,广州、佛山、中山等市分别为4000元/月,3000元/月和200元/次(日);东莞、珠海、汕头等市分别为3000元/月,2000元/月和200元/次(日);潮州、揭阳等市分别为2000元/月,1500元/月和150元/次(日)。

  这次调整后,全省不分地区将执行统一的标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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