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人可查投诉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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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04:1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赵君辉实习生穆涛)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昨日,我市《信访条例》专题研讨班开班,标志着我市贯彻《信访条例》工作全面启动。 建立信访新机制 副市长周慕冰昨在开班动员会上称,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
周慕冰说,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到市进京”一样,我市将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 办理情况可查询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应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重大事项可听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可请上一级复查 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如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考核公务员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信访过激行为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本报讯(记者赵君辉实习生穆涛)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对信访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过激信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六类行为 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用书面形式 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