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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死,也是安乐死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05:36 都市快报

  据昨天的最新报道,美国亚特兰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永久植物人”特里·夏沃的父母辛德勒夫妇要给女儿插回进食管的请求,特里处于“挨饿”状态已进入第五天。现年41岁的特里是在美国东部时间3月18日下午1时被拔去进食管的,之前15年她都是一个植物人。特里1990年2月25日因饮食失调,体内钾元素失衡,导致心脏停顿,引起脑部缺氧受损,变成了植物人。她能自己呼吸,但无法主动进食。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特里的丈夫兼监护人迈克尔·夏沃和她的父母在拔除进食管问题上争执了7年,之前
特里曾两次被法院判决拔去进食管又被接上。国会也多次介入此事,特里的命运一次又一次牵动着美国民众的神经,美国总统21日也签下了保命法案。这一事件也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植物人和安乐死的关注。按照医生估计,正常情况下,特里会在1到2个星期内死去。在国内(包括杭州),随着老龄化问题加剧,以及车祸等意外事故的高发,植物人屡见不鲜,几乎各大医院都有收治,安乐死成了一些人关注的话题。

  永久植物人的判定标准

  浙二医院危重病医学科主任崔巍(曾留德一年专门学习危重病人抢救)说:一般来说,当脑部受到一个比较大的伤害后,如心跳呼吸骤停所致的缺氧性脑病、颅脑外伤或脑卒中(中风)等,引起大脑皮层重度损害,病人陷入昏迷状态,经过积极抢救无法苏醒(但病人的脑干功能完整,能维持心跳呼吸等基本生命活动,这和脑死亡有本质区别),这种状态经过3个月以上,一般就可以判定为植物人。这种病人对自身以及周围环境没有任何意识,仅保留基本生命形式,类似于植物,故称植物人。“永久性植物人”不是学术上的概念,医学上称为“持续性植物状态”,上世纪70年代由国外学者提出。如果是因心跳呼吸骤停后所致的严重缺氧性脑病引起,到目前为止,国内外还没有一例苏醒的,所以这种情况通常可以判定为永久性植物人,误判的可能性非常小。特丽·夏沃就是这种类型。我们曾给一个年轻的植物人(也是心跳呼吸骤停后所致)先后做过4次核磁共振扫描,图像显示病人的大脑皮层越来越薄,同样提示这个过程是不可逆转的。如果是因颅脑外伤引起的植物人,只要他不死于肺炎等并发症,经过细致积极的治疗,病人苏醒的几率非常大,我们已经成功地救醒了很多这一类的病人。如果一个人既有颅脑外伤又有心跳呼吸骤停,判断是否为永久性植物人就要非常慎重了。报道中称,特里·夏沃有时会睁开双眼,环顾房间,这对于一个植物人而言很正常。植物人经过三个月以上,呼吸、心跳、排泄一般趋向平稳,很多植物人可保留睡眠觉醒周期(类似于生物钟),眼睛、手等偶尔也会动,但这些都是无意识的,跟外界没有任何信息交流。举个例子,如果这时候你走近病人,她突然把手抬起来,那不是她想和你握手,只是偶然的一次抬手。植物人虽然不会主动进食,但是你把食物放进他嘴里,他会吞咽,这其实也是一种植物功能。

  饿死也是安乐死吗

  崔巍说: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如果在短期内用尽所有疗法都不能改变病人走向死亡的趋势(比如癌症晚期),这个病人就是实施安乐死潜在的对象。安乐死可以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两种。主动安乐死是通过药物注射等方法促进死亡,被动安乐死则停止一切积极的抢救方法,任由病人在短时间内死亡。现在对特里·夏沃的做法,就是不给予任何食物而任其耗竭而亡,应该说是一种被动安乐死的方法,也许是因为美国有些州不允许执行主动安乐死。接下来,她的抵抗力会迅速下降,相继出现各种感染,各种脏器功能陆续衰竭,最先出现的将是肾功能衰竭。限于目前医学对濒死研究的认知水平,我们很难判断她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痛苦。

  家属的权利同样要尊重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心理科博士徐方忠说:因为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人的理想之间存在差异,所以该不该让特里·夏沃自然死去存在如此多的争议。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由于特里·夏沃可以基本认定没有意识,我更关注的是特里·夏沃的周围人群的生存状态。据报道称,她的丈夫因为不堪忍受长期的重负而要求将她的进食管拔去。我认为社会不能只为了病人的权利而不顾她身边为她服务的人的权利,长期照顾一个病人会导致家属的偏激、压抑等情绪,而个人的情绪又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在一个贫困的家庭中,如果有个严重慢性病患者,其经济上的压力会让家属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一些精神病人被关锁在家里,也是因为家属多次治疗未果而放弃治疗。这和特里·夏沃事件都有相似之处。如果我是特里·夏沃丈夫的心理医生,我会尊重他的感受,会举证其痛苦的心理让法院同意结束特里的生命,让他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当然,前提是她已经不可能恢复。

  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2002年11月,荷兰通过一项“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应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协助诊断和确诊,最后才能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从30年代到50年代,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的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二战以后,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1967年美国建立了安乐死教育学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立法法案。澳大利亚在1996年将允许安乐死写进了法律,但不久就被废除了。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1997年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部分代表认为目前在我国施行安乐死为时尚早。(记者周炜叶蕾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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