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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9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0:43 中国环境报

  根据我局和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公告(2002年第92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我局《关于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4】107号)的要求,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查和中国发酵工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调查,下列柠檬酸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1、秦皇岛金柠檬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山西芮城黄河化工有限公司

  3、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

  4、帝斯曼柠檬酸(无锡)有限公司

  5、江苏宜兴协联生化有限公司

  6、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7、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化分公司

  8、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

  9、日照泰山洁晶生化有限公司

  10、莒县宏德柠檬酸有限公司

  11、潍坊汇源实业有限公司

  12、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13、山东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

  14、金柠檬(青岛)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15、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6、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17、湖北黄石兴华生化有限公司

  18、四川优利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19、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20、甘肃雪晶生化有限公司

  21、新疆石河子长运生化有限公司

  此前,我局发布的5批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的公告(环发【2003】31号、环函【2003】100号、环函【2003】274号、环函【2004】63号和环函【2004】22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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