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交通厅出台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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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1:02 乌鲁木齐晚报 | ||||||||
今后在新疆从事交通建设的单位不仅要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还要建立农民工登记制度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保证金制度。 这是自治区交通厅近日出台的《关于交通建设项目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计量支付时要按比例扣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次月,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无误报建设单位确认后,返还
同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超过15天、支付工程款超过20天就被视为拖欠行为。如有拖欠投诉的建设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因拖欠产生恶劣影响的单位,取消在新疆交通建设市场中的投标资格,还将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宋莉 实习生温翠玲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