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残杀45人案反思:案件未告破也应公布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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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4:46 时代商报 | ||||||||
冷血恶魔王强用8年时间,欠下45条人命(我们暂时还难以判断,在他身上,还有没有比这个已经侦破的数字更多的命案)。他是冷血动物,被他祸害的可都是热血的人,每个数字都是血写,每摊血迹后面都有一个家庭绵延不绝的哭声。数一个数字,滴血一次。 杀人恶魔被绳之以法,尤可慰。很多案子都是在告破后才得以公布的,更可憾。
运河公园、南湖、北陵,我们多么熟悉的地方啊,我们没敢想象,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那里发生过若干次血腥。 可是我们觉得,我们宁愿知道那里有过的血腥,也不愿那在第一个之后的至少44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剥夺。 理性一些说,公民对这些有知情权,政府应该公开这些信息,即便这是血腥的信息。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遵循的是“不破不报”的规则。其理由是将危险信息通报社会,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或说,过早公开侦查信息导致“打草惊蛇”。 “恐慌”与安全没有可比性,对于任何个体,生命的存在是一切的根本。公众有权知道真相,有权知道自己在特殊时间的特殊地点可能面对的危险。一次成功的“保命”是多少“恐慌”都换不来的。也就是说,如果能换回一条生命,让我们“恐慌”多少次都行。 更何况,警方不必低估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每个成熟的公民都会理解善意的提醒。如果不公开,倘谣言四起,是不是更“恐慌”呢? 至于“打草惊蛇”,我们想问,有些蛇“惊”它一下有什么不好?现在一直存在于公众记忆中的“马加爵案”就很能说明问题。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很快将案情向社会通报,公安部迅速发布了通缉令,甚至包括马加爵出逃时可能乘坐的车次和时间。此后在大量公众的参与之下,一位骑摩托车路过一垃圾箱的公民发现了马加爵,报警,擒获。可以说,没有信息的公开,结局或许未知。 无辜生命的逝去是最大的社会之痛。 案件的成功侦破,说明我们的公安队伍是一支能打硬仗的队伍,但是,在案件没有侦破,某时某地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时候,公众更希望知情。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抓获,公民生命安全还受到现实威胁的时候,告诉公众发生了怎样的案件,他们面临怎样的危险,提示公众如何防范这样的危险,是有关部门应尽的责任。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但这方面我们的立法还相对显得薄弱与滞后。 “不破不报”的消极作用非常明显,公众在毫无戒备或不知道如何防范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我们是不是可以假设,如果警方早一点将王强的作案手段、犯罪时间、活动区域、甚至他的画像公之于众,就不会造成这条异化成公园豺狼的家伙逍遥法外、滥杀无辜长达8年之久!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政府对于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等原则上不应该隐瞒,而是要及时向公众予以通报,让公民可以提前预防或者寻求其他途径私力救济。只要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东西,当然应该公布。 “不破不报”,应该失效。“不破也报”,时候已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