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集团井架倒塌伤亡事故7名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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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21:37 新华网 | ||||||||
新华社郑州3月25日电(程红根、王宏)河南安彩集团信益工程“5·12”井架倒塌重大伤亡事故案,经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公开审理,25日宣布一审判决结果。与事故发生有关的7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04年5月12日,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烟囱井架在拆卸时突然倒塌,致22人死亡、1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刘领顺、邓顺彬等7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
经审理查明,刘领顺作为承建烟囱项目滑模队的施工负责人,不具备烟囱施工资质,在没有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加工烟囱滑模外井架,使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民工进行滑模作业并安装、拆卸井架。2004年5月10日,刘领顺为图方便,同意违章拆除了井架同方向的两根缆风绳。同年5月12日,未对拆除的缆风绳复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顺彬作为承建烟囱项目滑模施工班长,安排民工拆除井架同方向两根缆风绳,在拆除井架前,未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尤其是未对拆除的缆风绳复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董志安作为河南省建七公司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烟囱工程的施工员,郭良享作为河南省建七公司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主抓生产的副经理,孙栋梁作为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烟囱项目的现场监理,三人对事故的发生分别负有重要责任。马清作为河南省建七公司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程国忠作为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的总工程师,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刘领顺、邓顺彬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分别判处董志安、郭良享、孙栋梁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分别判处马清、程国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