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责任人因过失获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2: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河南安彩集团信益工程“5·12”井架倒塌重大伤亡事故案,经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公开审理,25日宣布一审判决结果。与事故发生有关的7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04年5月12日,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烟囱井架在拆卸时突然倒塌,致22人死亡、1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刘领顺、邓顺彬等7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
经审理查明,刘领顺作为承建烟囱项目滑模队的施工负责人,不具备烟囱施工资质,在没有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加工烟囱滑模外井架,使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民工进行滑模作业并安装、拆卸井架。2004年5月10日,刘领顺为图方便,同意违章拆除了井架同方向的两根缆风绳。同年5月12日,未对拆除的缆风绳复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顺彬作为承建烟囱项目滑模施工班长,安排民工拆除井架同方向两根缆风绳,在拆除井架前,未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尤其是未对拆除的缆风绳复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刘领顺、邓顺彬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分别判处董志安、郭良享、孙栋梁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分别判处马清、程国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程红根 王宏)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