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吐出13万“介绍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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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3:03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周睿实习生周秦)沙坪坝区某医院院长的妹妹做介绍人,找人“帮”医院购买了一台医疗设备,并收取了13万的“介绍费”。不料,在事成之后,“帮助”购买设备的当事人却认为这13万给得冤枉,于是将院长妹妹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院长妹妹应退还这13万元人民币。 当介绍人2002年7月,四川攀枝花人彭世华经人介绍,与赵琳(化名)认识。
在闲聊中,赵琳提出,她哥哥是沙坪坝区某医院的院长,医院有一套免进口税的医用设备指标,由于医院当时缺资金,她可以给彭世华当介绍人,由彭先垫资,以医院的名义到北京去把相应的医用设备买回来,然后再把设备卖给医院。这样一倒手,大家就可以从中获利,获利后大家再分成。 给“介绍费” 2002年9月29日,彭世华与赵琳一道前往北京购买设备。在购买的过程中,赵以“预付款”的名义,向彭索取了13万人民币。 收到钱后,赵给彭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写道:今收到彭世华预付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该收条的落款人为赵琳。 在昨天的审理中,彭世华认为,这13万元系设备预付款,而购买设备的钱,他已全部结清,因此不应该存在“预付款”一说,所以赵琳应把钱退回。而赵琳则辩称,这13万元系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分成,也即她应得的“介绍费”,所以彭不应索回。 法院判决 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裁定,双方认定的这13万元的用途都缺乏相应依据,但由于彭世华的证据优于赵琳的辩解,因此,赵琳取得的13万元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并返还给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