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应对刑讯逼供指控承担举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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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4:25 北京青年报 | ||||||||
从今年开始,江苏省检察院明确要求:凡办理自侦案件,要对侦查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备案待查。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既可以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也可以避免办案人员被诬告;一旦发生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录像将作为查处的重要证据。 从一定意义上讲,江苏省检察院的这个规定,等于是要求办案人员对自己是否实施刑讯逼供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对审讯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这在技术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是指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在搜集证据时明显处于不利地位,那么他就不必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相对应的另一方则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如果后者不能自证清白,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按照现行法律,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的部分案件(如医患纠纷)、行政诉讼的全部案件以及刑事诉讼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时已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我们认为,在审理刑讯逼供案件时也应该实行这一原则。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少数办案人员对审讯者大搞刑讯逼供,令被审讯者在不堪皮肉之苦的情况下屈打成招,此类案件长期以来并不罕见。由于缺乏相应的条件和手段,被审讯者在搜集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弱势地位,当他们向监察部门控告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法庭上以遭受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时候,往往不能提供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曾经遭受过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即便他们的身体上还留有一些伤痕,他们也难以证明这是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所致。这样,他们的指控常常得不到监察部门和法院的支持,那些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却得以逍遥法外。 与被审讯者相比,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支配性力量,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手段,享有掌控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强势。被审讯者与办案人员这种一弱一强的关系,符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所以,应当把原本由被审讯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证明他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倒置为由办案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未曾实施刑讯逼供)。如果办案人员的确没有事实刑讯逼供,他们完全可以踏踏实实地向监察部门或法院提交各种如山之铁证(如审讯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他们在享有搜集证明的多种便利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提出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要对刑讯逼供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办案人员将面临空前巨大的压力。但这是一个积极的转变,可望推动办案人员严格依法行事,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避免实施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从总体上看,这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作者:潘洪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