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即评:外来人口管理应去地域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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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6: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于昨日表决废止。这部实施了10年,对于外来人口存在诸多歧视的法律,将于5月1日退出历史舞台。 为了治安管理,将外来人口单列出来进行立法,这有悖于法律的原理和社会功用。不可否认,在犯罪学上流动人口往往体现出高犯罪率的特征,但这只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因此不能得出结论说外来人口都应该是重点防护对象,是二等公民,正如犯罪学上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愈趋人性化和平民化,想用法律来“管”住外来人口,这样的思路其实是从本位主义、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出发,习惯于公权力运用的方便,实质上把法律看作管人、治人的工具。 一旦为外来人口单独立法,这就意味着政府要把外来人口和本地人两者区别对待,显然有歧视的性质。例如我们不能说盲人不能申请驾驶执照的规定是对残疾人的歧视,但是我们完全可以说外地人不能做北京的出租车司机是歧视性规定。因为这样的要求不是专业所必须的,更非对弱者的关怀,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地域歧视。 最好的社会政策其实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破解外来人口犯罪率升高问题,最终出路也在于此。如果政府很好地保护了外来人员的各项权利,让他们能够参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让他们也能享受同本地人一样的福利和社会保障,那么城市的安全也许将得到更深层次的保障。 外来人口管理属“不可立法”,如果确实要重新为外地人口立法的话,那应该立一部权利之法、服务之法,改变由于长期的歧视性政策,外来人口目前处于权利弱势的状态,强化政府服务外来人员的责任。如果以权利为本位来设计针对外来人员的法律和公共政策,那么我们就可以使城市的空气不仅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安全的。(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