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扣遭判刑 差点当庭摔倒(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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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8:32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郫县 早报讯(记者李威实习记者黄露摄影方炜)昨(2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首起医生收取药品回扣案,在郫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被告医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经了解,王志军是全省首个因收取药品回扣而被判刑的医生。 公诉人认为,王志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不具犯罪主体资格 被告辩护人、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正荣认为,医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自然受贿罪不成立。“职务之便?请问医生是什么职务?大家都知道医生是职业,不是职务!因此根本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邱还称,处方权虽然是国家在管理过程中授予医生治病开药的权利,但并不等于接受了这一处方权的医生,就具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或权利,国家授予的处方权仅指有权给病人治病下处方用药的权利。而不是委派给医生有处理国家公务或企事单位公事以及经济管理的公务权,因此“医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焦点到底收了多少回扣 庭审中,被告人王志军收取药品回扣的金额数也成为本案辩论的焦点。 在举证过程中,控方提供医药代表刘某某的证词,并出具了王志军以往的开药统计表,“这组证据足以证明,刘某某根据出药的多少给王志军药品回扣。”而在庭审中,控方保守计算的王志军受贿款额由起诉书的35569元,变成了4万余元。 对于这组证据,被告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上面的字迹模糊不清,只是盖了一个检察机关的公章,这是一面之词,与公诉人当庭随便说没有什么区别!检察机关根本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王志军收受了回扣款!更何况,被告人就没有收!” 宣判被告险些当场摔倒 昨日中午12时许,法官庄严宣判:“被告人王志军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法院在宣判时,确定王志军的受贿金额为2万余元。就在法官宣读完判决书的一瞬间,站在被告席上的原郫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主治医师王志军顿时面如土灰,头一沉,险些滑倒在地。其家属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判决”,不顾法官的再三劝阻,高声喊冤,法警不得不强制将其带离法庭。 王志军的妻子告诉记者,他们将在近期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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