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出租车管理条例 乘客醉酒带宠物可拒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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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0:3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李海燕 实习生李琳】从今年 6月1日起,本市将正式施行新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的出台,将能更好地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双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论“的哥”、“的姐”还是乘客,都要守规矩。 按照新条例规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今后要有3年以上的实际驾
本市新修订的出租车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客运司机要遵守这些规矩: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不在车内吸烟;对老、弱、病、残和孕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提供服务;按照本市规定的租价标准和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多收费;按照规定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操作里程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整、改装里程计价器或者影响里程计价器正常使用;遵守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秩序,按照顺序停车候客,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业务;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暂停载客时,应当明示暂停运营标志;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礼让行车。如果出租车驾驶员违反这些规定,将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此外,遇到抢险、救援、外事、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社会活动等特殊任务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执行有关应急措施和决定。如果有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客运出租汽车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 想搭出租车的乘客,也要遵守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否则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等危险品或者带着违禁品、污染物品、动物乘车的,“的哥”、“的姐”有权拒载;乘客倘若是传染病患者或者是无人监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出租车司机也可依法拒载;乘客要求出市但不按照规定随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的,以及乘客不愿意承担规定的路、桥通行费的,新条例均授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或者中途终止运营服务。 不过,乘客对不使用里程计价器或者不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乘客对违反新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或者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投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答复。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乘客投诉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 3个月内处理完毕。 按照新条例规定,本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还将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还将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新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市将对在经营管理、优质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对协助实施新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