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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单位不办失业保险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2:21 云南日报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昨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职工的劳动权利、经济利益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为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在此条例规范。

  以下是条例要点:

  ->-> 要点1 试用期限因合同而定

  条例规定,劳动人事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续订劳动人事合同,职工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不满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日;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人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年。

  ->-> 要点2 用人单位不得收抵押金

  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工的条件。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限满为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要点3 职工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拒不与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劳动人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有以上情形,职工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职工可以按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 要点4 不办理失业保险要赔偿

  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人事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书面证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书面告知职工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或者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相关手续时,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职工延期登记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失业保险的标准一次性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 要点5 不准克扣或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职工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婚丧假、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劳动人事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 要点6 要告知职工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对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处理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 要点7 职工伤亡要追查到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方或者出租单位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职工伤亡或者职业危害事故的,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向职工公示本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

  ->-> 要点8 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提出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 要点9 职工遗属享有抚恤待遇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和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关抚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张子卓 实习生 王萍(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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