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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价格管理条例制定3类价格要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2:21 云南日报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在市场价格总水平或某些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对社会
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州、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成本调查。《条例》规定,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张子卓 实习生 王萍(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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