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有量化规定伤残最高赔偿10倍年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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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2:21 云南日报 | ||||||||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获得赔偿,《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于近日颁布实施。 按照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按照本规定要求煤矿企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以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9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7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5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标准为: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倍。 伤残赔偿金在事故确认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15天内,由煤矿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亡赔偿金在事故确认后15日内,由煤矿企业一次性支付。 事故伤亡人员在煤矿安全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在事故确认后30日内,煤矿企业应当预付50%的工亡赔偿金;事故伤亡人员被证实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证实或宣告死亡之日起15日内,煤矿企业应当支付另外50%的工亡赔偿金。 张子卓(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