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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新《云南省禁毒条例》公务员吸毒要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2:21 云南日报

  面对日趋严峻的戒毒形势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经过反复调查、论证,由公安厅起草了《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经反复修改论证后,昨日在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条例共49条,与老的条例相比,增加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防治艾滋病等内容。本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

  冰毒、摇头丸都是毒品

  原《云南省禁毒条例》共24条,于1991年5月27日颁布施行,曾对我省禁毒工作起过重要作用,但现在的禁毒形势已经发生变化,如吸毒人员多,复吸率较高;出现了氯胺酮、苯丙胺类(冰毒、摇头丸)等新型人工合成毒品;经吸毒传播艾滋病问题比较严重等。

  新条例明确将氯胺酮、苯丙胺类(冰毒、摇头丸)等列为毒品。同时规定了公安、司法、民政、卫生、金融等部门的禁毒职责,并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与当地政府签订禁毒责任书,参与禁毒活动。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发现有疑似毒品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查人员报告,并说明情况。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大众传媒有宣传禁毒的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并将禁毒内容编入有关教材。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开展禁毒宣传,并督促村(居)民遵守。

  公务员吸毒要开除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和吸毒人员年度检查制度。

  对艾滋病人分类管理

  由于注射式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方式,新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对戒毒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公安机关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吸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的,要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设立专门的场所。有关部门将设立专门场所,对决定劳教的吸毒人员和因毒品犯罪在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及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分类进行管理。

  吸毒人员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吸毒人员进行集中戒毒。

  可自愿申请进入康复基地

  强制戒毒机构可以设立戒毒康复基地,对戒毒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戒毒人员需要康复治疗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或者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提出建议并征得本人同意,强制戒毒机构提出意见,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戒毒人员在康复治疗期间从事生产劳动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三年内不得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从事娱乐、餐饮、旅馆、房屋出租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发生贩毒、吸毒、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若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戒毒机构有责任制止毒品犯罪

  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费,对发生在治疗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若放任不管、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戒毒人员死伤有规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康复治疗期间患病或者自杀、自伤、自残的,戒毒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医疗和救治,并停止其亲属参加护理。经医治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公安机关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可对吸毒人员实施劳动教养

  吸毒人员经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法实行劳动教养。贩卖少量毒品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可以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可以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拒绝、阻碍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或者涉嫌吸毒人员拒绝对其进行检测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张子卓 胡建芳 胡金铭 杨树华 王萍(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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