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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情与法的较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22:20 新民晚报

  案件回放

  2004年8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搭载了姜伟和另一名青年男子。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持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劫匪逃跑后,黄中权驾车在附近绕圈寻找劫匪。当发现两人正准备搭乘一辆摩托车欲离开时,黄中权先将摩托车撞翻在地,并驾车继续追赶。这时姜
伟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黄中权驾车从后将其撞倒在台阶上,姜伟倒地死亡。案发后,黄中权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

  颇受争议的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3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

  的士司机:以后再遭抢劫该怎么办

  案件在长沙市民当中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宣判结果出来后,不少市民均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况且本案死者行劫在先,被劫司机只是行使了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

  这种观点在长沙的士司机群体中尤为强烈,大多数被访的士司机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担忧“以后的士司机再遭抢劫该怎么办?”的哥李飞对记者说:“黄中权驾车撞劫匪是一个本能的反应,总不能叫他赤手空拳和持刀的歹徒搏斗吧?他的本意是要将歹徒撞伤,然后扭送公安机关,最后撞死了也只是一个意外。在那么短的距离内,再有经验的司机也没有把握将人撞伤还是撞死。如果司机不自卫,这类事情将不会得到遏制。”

  法院:黄中权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方面认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姜伟对车内的黄中权挥舞水果刀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也超出了公民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黄中权犯罪后自首,以及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

  法律人士:滥用正当防卫会导致私刑和报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表示,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并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的,但并不代表公民就能无限度地、不择手段地取回自己的被劫财物。

  赖忠说,我国刑法具有两个机能,一是惩治犯罪,保障社会秩序机能;二是人权保障机能,这一点尤其侧重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分子的人权。如果公民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就可能造成对被告人人权的漠视,并导致私刑和报复等行为的出现,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律师:姜伟的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

  黄中权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幼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引用国内一些学者关于侵害行为的观点,认为不法侵害人还没有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受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可视为不法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姜伟抢劫后逃跑,是为实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逃跑行为和抢劫的主观意识统一,侵害行为依然没有结束。

  刘幼其说,在当时劫匪持刀的情况下,黄中权只能借助驾车这个方式与之搏斗。原本的意愿是将劫匪撞伤,使其无法继续对自己造成伤害。并且黄中权追赶劫匪,很大意义上是他长期形成的痛恨不法分子的性格使然,是为伸张正义而进行的。

  后记

  黄中权是湖南省汨罗市新塘乡的一名村民。不久前,他的妻子刚生下了一个小孩,现在家里的经济支柱倒了,一家人非常彷徨。刘幼其说:“他们夫妻事后对我说,如果遇事淡漠一点,就不会惹来这么多麻烦了。”

  死者姜伟一家是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公田村的农民。姜伟的伯父姜六林对记者说:“我们都是农民,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虽然姜伟抢劫在先,但黄中权并不能因此而开车撞死他。这给姜伟的家庭带来了灾难。法院的判决太轻了,难道一条人命只值三万多元钱吗?”新华社记者叶伟民(据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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