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条例修正案》5月1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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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10:12 石家庄日报 |
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最少罚300元 本报讯 今年5月1日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将于5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污染防治及违反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条例修正案》规定,要在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被列入污染严重名单的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计划地控制和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活动受限制。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予以公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处罚金最高达10万元。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转出方处以3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继续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