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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罪与非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10: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性贿赂”在今天已经渗透了社会的各个权力场。在官场上,性贿赂是干部腐败的起点,众多贪官前赴后继而“身死花架下”;在“市场”上,国有企业亏损的背后往往都是“多品种的性服务”;而在足球场上,俱乐部与裁判之间不仅蒙上了“性贿赂”的阴影,这种交易甚至成了足球界的一大潜规则(《华夏时报》、《洛阳晚报》等媒体2005年3月20日)。

  “性贿赂”,无疑是时下的一个热门词汇。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将“非财产性利
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也就是说,“性贿赂”应该属于“非财产性利益”,并应受到惩处。有关性贿赂是不是一种贿赂,是否应该“入罪”,我国法学界争论不休。早在2001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性贿赂罪”的条款。虽然该提议最后不了了之,但有关性贿赂是不是贿赂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结束。

  许多学者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有专家指出,为了“尽量减少司法腐败的机会”,立法者宁愿把性贿赂推给党政纪律和“道德法庭”,也不跟国际接轨。其实,哪一种罪行的定义又能够涵盖一切犯罪行为?

  但此一时,彼一时也。出于现实考量,国家选择了“性贿赂”的非罪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将性贿赂内容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这是大势所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贿赂罪的主体由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扩大至国家机关,后来又增设了单位贿赂犯罪,同时,多次通过条例提高刑期、刑种。这些的确起到了一定打击预防腐败的作用。但是,一味扩大主体范围、增加刑罚严厉程度只是一种单边预防。虽然在执行有关法律的过程中,人们担心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不可避免会产生,但面对困难,我们不能消极地回避,而应迎头痛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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