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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房款竟是废支票上海一赖账房产商被判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18:04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3月27日电(梁宗、马晓舫)上海的李先生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一家名叫凯旭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商,凯旭公司支付了10万元现金和一张40万元的支票,谁料支票竟是已挂失的废票。凯旭公司拒付40万元余款。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为李先生讨回了房款和违约金。

  2002年3月,李先生向上海万里房地产有限公司预购了“万里公寓”商品房一套。双方
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李先生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2003年11月,李先生欲卖掉此房,因“万里公寓”工程项目已由凯旭置业有限公司接手,于是李先生便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回购协议》,由凯旭置业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回购李先生的上述房屋。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均应向对方支付一倍房款的赔偿金。

  协议签订后,凯旭公司当即支付李先生10万元并开具了40万元的支票。然而,当李先生持支票到银行兑付时,却被告知“该支票已挂失”,遭到退票。此后,凯旭公司所欠的40万元房款一直分文未付。为此,李先生以凯旭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返还40万元欠款,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凯旭置业有限公司则表示,其按《回购协议》支付了10万元之后,便接到原房屋出售方万里公司的通知函,称李先生所购房屋的发票是伪造的,行为涉及诈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此,凯旭公司停止向李先生继续付款。

  但是,在案件的一审中,凯旭置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对李先生提供虚假发票的事实予以佐证,仅表示《回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少。审理中,李先生也自愿将违约金减半。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凯旭置业有限公司除返还40万元购房款外,同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凯旭置业有限公司却又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李先生与凯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回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凯旭置业有限公司按约支付了10万元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的40万元房款,已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凯旭置业有限公司以李先生涉嫌诈骗、付款凭证不真实作为拒付余款的理由,但仅凭万里公司的通知函和公安部门的接报回执单得出这一结论,其依据显然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二审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完)(责任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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