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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写进湖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4:4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赔偿额为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本报讯 和现有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比,即将听证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有什么新的变化?记者昨日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草案将医疗、教育、电子商务、旅游等消费现象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内容。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也写进了草案。

  草案关注新的消费现象

  据悉,现有条例是于1997年6月4日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7年多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该《条例》,积极查处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认真调解各类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7年多来,消费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条例》已不能适应消费维权的需要。比如医疗、旅游、教育、电子商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商品房销售、房屋装饰装修、美容美发、整容整形、上门推销等方面的消费争议,都因无法可依得不到及时解决。近年来,浙江、广东、江苏、上海、新疆、云南等很多省市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新的立法,扩大了调整范围,加大了规范力度。为了解决现实的消费维权需要,我省起草形成了新的条例(草案),将上述消费行为都纳入了规范范围。

  精神损害最低赔偿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现有《条例》都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社会中,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费者的问题时有发生,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的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外省新出台的法规都作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的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精神权利的,应当根据情节和损害后果给予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消费者防止以罚代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重点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为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以罚代赔”,草案规定,经营者违法,依法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很多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来认定,但是,现实中往往因鉴定费用由谁承担达不成协议,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为此,草案规定,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唐薇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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