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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规定怀孕超14周做人流要经过行政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5:42 北京青年报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新规定,为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这项规定刚一出台,就受到了质疑。

  哈尔滨市3月9日开始实施的这项规定要求: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没有获得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

  对此规定,当地市民和相关单位反响不一。一哈尔滨市民说,我觉得这个规定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自由,做不做流产是我自己的事,到计生部门去获得什么批准侵害了我的权利。

  哈尔滨市某妇产保健医院院长周晓莉说: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怀孕女性想不让人知道,就得选择地下诊所或那些黑医来做流产,而这些地方的消毒和技术条件都没有保证,有可能造成感染甚至生命危险。

  按国家有关规定,只有领取了生育证的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在出于非医学原因做人工流产手术时,才需要获得计划生育部门的批准。而且女性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原因又十分复杂,哈尔滨市计生委靠什么办法确定女性去做流产手术是否出于胎儿性别的选择原因呢?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慕莹说,没有具体详细的标准,主要看家庭原因等方面。哈尔滨市某妇产医院院长说,没有标准,计生部门就有可能批,有可能不批,有可能早批,有可能晚批,这样就有很大的随意性。那我要想通过审批,是不是就得送点小红包什么的?这就有可能产生腐败!

  另有一些专业人士从法学角度提出了质疑。黑龙江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院长陈永昌说,这项规定实际是哈尔滨政府部门新增的一项行政许可。而根据我们国家去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只有省一级政府才有权利设立行政许可。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教授刘春萍说,人工流产需要审批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地方计划生育的权力。另外我注意到,这个强制性的规定采取的却是一个通告的形式,这是非常罕见的,有关部门是不是也意识到这种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呢?文/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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