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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晚婚女性难享婚产延长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5:52 山西新闻网

  29岁的张女士供职于省城一家广告公司,几天前她和爱人喜结良缘。3月23日,本该开始蜜月旅行的她突然卸下婚妆,拿起公文包回到了单位。“蜜月旅行的车票都已经买好了,但老板打来电话让把手头工作移交给新人,我心里发怵。”张女士告诉记者,就在前不久,公司一位和她同岁的同事因为生孩子,被老板以“向新人移交工作”的理由辞退了。

  我们不敢去休长婚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像张女士这样的晚婚群体,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在省城一些私企,许多晚婚晚育的女性,在婚、产期与工作发生冲突时,她们只能“主动”放弃休假。还有相当一部分女性,连晚婚晚育可享受延长假期的政策都不了解。

  在省城一家大型商场工作的王女士说,工作压力太大了,连正常假期都保证不了,怎么谈得上享受延长婚、产假奖励?她告诉记者:“单位有些员工要请假结婚,老板一般都会用新人代替。这样,虽然享受了婚假,但工作却没了。”

  法律保护你请不要怕

  现行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该条特别提到:“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记者就此采访了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贺律师。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按国家规定实行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丧假、法定节假日的权利。《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对晚婚晚育休假奖励有详细规定。每个用人单位都应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贺律师指出,就算单位不与员工签合同,也不影响女员工有享受相应假期的权利。本报记者马继玲(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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