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专家呼吁尽快完善空难理赔相关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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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7:4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七日电(记者曾利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杜新力、蔡定剑、李显冬,北京大教授姜明安,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北京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等八名法学专家今天一致发出呼吁:尽快完善空难理赔相关法规,制定新的赔偿限额。 他们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的“十一.二一空难法律研讨会”上指出,从一九九三年
引起他们关注这一问题的是“二00五年中国民航第一诉讼案”:今年三月四日,十一.二一包头空难遇难者陈苏阳的亲属以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立法为由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苏阳的亲属和代理律师认为,目前空难理赔的唯一标准是一九九三年国务院一百三十二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赔偿限额是七万元。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实施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乘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在该法实施至今的十年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航总局,迟迟未依法制订相应的规定,已构成行政立法不作为。” 专家指出,民航总局在十年内,始终未制定和调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这种立法不作为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民航系统的部门利益,损害了广大乘客的权益。尽管起诉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可能不被受理,但希望通过此案引起人们的思考,推动中国航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最终达到保护空难遇难者家属以及广大飞机乘客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 ||||||||